農業用地上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可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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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存在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如經農業單位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認定該土地公廟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