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應向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收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演出登記通知單、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送驗印之票券(標明價格並註明內含娛樂稅字樣),向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收手續。
該局指出:並非所有的臨時娛樂公演都須繳納娛樂稅,有下列三種情況可申請減免娛樂稅: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