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同時具有承攬性質,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該局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十二元之印花稅票。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十二元貼用印花稅票致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