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持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報增值稅或契稅時,何時貼用印花稅票?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是故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之手續,仍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項契據既經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