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有重、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97年使用牌照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至同年4月30日止,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經電腦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稅款者,該局會主動辦理退稅。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將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才通知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於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核受退稅人是否尚有欠稅,如查明確有欠稅,即依規定辦理抵欠作業,並於扣抵後,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抵繳後尚有餘額者則併同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退稅專戶公庫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該支票發票日起算1年,請受退稅人於接獲稽徵機關核發之退稅支票時,儘速至金融機關辦理兌領,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