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不使用未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主因出國或其他原因暫不使用車輛,應向監理站辦理停駛,俟恢復使用時再申請復駛,停駛期間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未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請納稅人注意。
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指出,部分車主不知上開規定,因長期出國未辦理停駛,而喪失節稅機會,特別提醒納稅人,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