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性質,由監理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將「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弄混,尤其是每當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時,經常有許多民眾跑到該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迷糊的民眾於接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誤以為是「汽車燃料使用費」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務局表示已繳納過。
該局指出: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二者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汽車燃料使用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的規定而徵收,其收入係做為公路的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的一種而不是稅捐,其徵收機關是各縣市監理所;而使用牌照稅,則是依使用牌照稅之規定開徵,徵收機關為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因此,民眾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應向各縣市監理機關洽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