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所得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常誤以為是證券買賣,認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中,致未將該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交易,非屬證券交易,係轉讓出資額之性質,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必須記得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 04-23051111 轉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