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給付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節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其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得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超過27萬元以上之利息收入才需課稅。
基於非銀行不得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業務,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其中信託投資公司所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亦具有存款性質。另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依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及漁會法相關規定,亦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上開金融機構給付之利息,均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節稅優惠。
至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因不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納稅義務人取得上開公司給付之利息,非屬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優惠。另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廖素玉,電話: 04-23051111 轉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