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除補稅、處罰外,仍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指出,經常接到納稅人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查明確有虛報情事,除剔除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費用,予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外,情節較重者,尚須移送法院偵辦。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時,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況,應勇於提出檢舉,以免損及自身權益;至於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蕭淑靜,電話: 04-23051111 轉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