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您準備好了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自97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該局針對申報時應注意事項,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
一、財政部於96年4月26日訂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營利事業96年度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2規定之期貨交易所得及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應依該辦法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
二、配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1、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3、第85條之2規定,今年度特別於申報書第9頁新增「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三」,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前述利息收入時,務必填寫該調節表,其他之利息收入則仍填於調節表二。
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之罰則自96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除了所得及損益應正確計算外,有關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亦應注意,以免因涉及短漏報情事而受罰。
四、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自94年度起,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同法第2項規定各款後餘額為基礎,營利事業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
五、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所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係指「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而非稅務簽證報告。營利事業如果勾選項次1-1「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稅後純益」或申報項次7「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者,請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該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六、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並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才須加以彌補,常有納稅義務人誤解法令規定。
七、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請務必仔細填寫,詳為勾稽,以免因申報錯誤而導致短漏報收入之情形發生。
八、營利事業常有疏忽漏報出售財產(土地除外)發生之增益、下腳變賣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保險賠償收入等情形,營利事業如有取得前述收入時,請務必特別留意將該收入列入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上揭事項,正確並如期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