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辦理96年度結算申報,仍應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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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曾於97年4月21日前,申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為申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而得將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規定,夫妻如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填寫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申報書備註欄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是96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可採最有利方式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合併填寫1份或分開填寫2份申報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上述夫妻任一方縱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資料,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切記要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號,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