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給付國外政府的罰金無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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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核釋,國內營利事業因遭美國司法部認定違反美國休曼法(Sherman Act)規定,經協議給付該部的刑事處罰罰金,無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所稱「罰金」,具有國家行使公權力而予以一定財產權剝奪的性質,與「所得」一般係指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以獲得收入有別。而國內營利事業因違反美國法律規定所給付該國政府的刑事處罰罰金,衡酌其法律形式及實質關係,與所得有別,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尚無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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