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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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其家屬於96年度死亡,應如何報稅云云。
該局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可分下面兩點說明:1.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2.如果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甲君在96年12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96年度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72,569元(即77,000元×344/365天=72,569元),標準扣除額可扣除43,353元(即46,000元×344/365天=43,353元)。
該局呼籲,為維權益,請納稅義務人依照規定期限辦理死亡家屬之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