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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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研發替代役役男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該局表示,公司依上揭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於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研發替代役役男工作內容,認定該研發替代役役男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得全額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時,如有符合上述規定費用,應注意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