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綜所稅請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相關應退稅款,可利用在臺銀行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
該局指出,為簡化及方便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外僑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需檢附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中華民國國內銀行新臺幣存款帳戶(限參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 ,或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且其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以「統一證號」者),填妥申報書相關欄位,併同其他申報資料申報,即可辦理直撥退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金資系統相關作業,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以97年6月2日前申報為限,退稅款將於97年8月1日及97年9月12日分二批?入指定帳戶。此外,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帳戶時,會另行寄發通知,並將退稅款填發退稅支票代替。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聯絡人:服務科林服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