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勞工保險局墊償之薪資,課稅年度如何歸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公司擅自歇業並積欠員工薪資,員工經由法院判決取得工資債權證明,並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勞工保險局於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及相關之管理辦法將積欠工資代墊給勞工,則該位勞工應如何申報該筆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之課稅,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例如:公司於95年8月5日擅自歇業,員工經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公司前積欠薪資,該局於96年7月3日墊償足筆積欠之薪資;則該名勞工取得積欠薪資為96年,即屬於96年度薪資所得,因此於本(97)年5月辦理96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將該筆所得列入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計算應補(退)所得稅。【#522】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叔賓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