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如何辦理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近日收到高雄行政執行處一紙欠稅之傳繳通知,其因近來收入不穩定,一時無力完納,可否辦理分期繳納?又如何辦理?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義務人如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而移送機關將同時掣給收據交付義務人及執行人員。 該局提醒義務人,凡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案件,請依核准分繳日期按期繳納;若不按期繳納,行政執行處得予以廢止,所餘未完納之欠稅則需一次完納。【#50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柯靜幼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