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遺失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得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代替,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左營區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陳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銷售貨物時已將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交付予買受人,後因買受人不慎遺失,應如何處理? 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國稅局呼籲,因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買受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若仍不及辦理時,可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稽徵機關核認,無須要求銷售人重新開立發票。【#5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