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辦理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補助等社政主管機關將受補助者或其家屬之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列入審核項目之一;惟該項稅籍資料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如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代為申請時,仍應取得納稅義務人授權始得查調列印。申請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二、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國稅局同時指出,該項作業為全國連線,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501】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 柔 聯絡電話:(07) 3228838轉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