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注意事宜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必須符合在就讀學校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之全修生,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在國外留學之子女,一定要取具合乎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否則將遭剔除補稅。如果子女年滿20歲以上,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則不可申報扶養。【#49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吳玉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