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個人房屋租金依法扣繳稅款後他遷不明,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陳先生問:他有一棟房屋出租予大正公司多年,每年二月份都 會收到公司開具的租賃扣繳憑單,去年十月公司突然人去樓空負責人也不知去向,詢問已被代扣的扣繳稅款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時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嗣因該營利事業在年度中倒閉(他遷不明),以致出租人(房東)無法取具租賃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房東)代承租人(營利事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房東)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暨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可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陳先生詢問的事情,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之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服務股洽詢:辦理代行補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等相關事宜。(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800-000-321洽詢)。【#49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簡有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