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賽車場如有收取票價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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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經營賽車場以提供場地及設備(賽
車)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之規定予以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娛樂場所或設備
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者,將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