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後之申請登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布「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後,已陸續有人辦理換領記帳士證書,並來電詢問如何辦理後續之登錄執業事宜? 該局指出,依據記帳士法第7條第1項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登錄。」次按同法第19條規定:「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請於換領記帳士證書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至擬設立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1、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 2、記帳士登錄表(貼妥相片)。 3、記帳士證書影本。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前1年度已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影本。 高雄市國稅局又表示:凡事務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之記帳士,可檢附前述文件至該局資訊科整理股辦理登錄事宜,受理地點為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66號6樓,電話07-3311511轉7921蔡小姐。 該局呼籲,凡是已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儘速向該局申請登錄作業,並加入記帳士公會,以繼續執業。【#496】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坤錠 聯絡電話:(07)3311511轉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