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債權應兩階段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向金融機構買進債權,當處分其債權時是否應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買進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債務人之抵押物,其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時,個人以其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之處分債權損益與出售該抵押物所得,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買進債權後的處分收益,財政部規定,應按二階段計算所得額: 第一階段,個人在買入債權並參與法院拍賣聲請承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買入債權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第二階段,個人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後,待日後出售該抵押物所產生之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款,減除取得抵押物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課徵綜合所得稅。 【#4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振嘉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