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之乙類經銷商,如為免用統一發票者,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對於每月營業額未達200,000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已不再核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之公益彩?乙類經銷商,得按稽徵機關查定的全年銷售額,依財政部頒定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純益率為準)計算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冷飲攤兼做公益彩券之乙類經銷商,其96年度代銷商純益率為10%,稽徵機關每季核發的「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欄所填載的銷售額為570,000元。全年實際營業收入加總為2,280,000元,再將全年營業收入乘以純益率10%等於228,000元,即為全年營利所得。應將該筆營利所得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48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振嘉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