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而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費用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A公司黃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96年度對大陸地區之公益慈善團體有筆捐贈支出,是否可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業費用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80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800767121號函釋,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該要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並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前述捐贈亦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由於近年營利事業或國人與大陸地區互動漸趨頻繁及多元,所得稅申報期間亦將至,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或個人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注意上述之規定。【#48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樺 聯絡電話:(07)3614111轉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