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打細算不吃虧…適用最低稅負制會計師簽證案件之營利事業,應慎選免稅所得及虧損扣除額減除順序與金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申報案件,本(96)年度若同時有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可扣除,於申報最低稅負制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慎選減除順序及金額,繳納之基本稅額將可降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課稅所得額,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依同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同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後之金額。 營利事業計算前項課稅所得額時,應先行減除屬依所得稅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屬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減除順序及金額,由營利事業於申報時自行擇定之。 該局指出,屬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因選擇之減除順序及金額不同,將導致營利事業繳納之基本稅額亦不同【#48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 稱:股長 姓 名:蘇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