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請記得於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金區王小姐來電詢問:我家不幸發生火災,可否列報災害損 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若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檢附稽徵機關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憑以列報災害損失,惟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48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佳蓉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