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款雖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依義務人申請而准予分期繳納,嗣查其有財產仍可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欠繳稅款既已於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核准分期繳納中,為何又遭國稅局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致無法再次向銀行抵押借款?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陳先生雖已於行政執行處開立支票分期繳納,惟因無法確定其所開立之遠期支票到期時均能獲得兌現,為確保租稅債權能順利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嗣後查得欠稅人有財產,仍得就該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以不動產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並非以該不動產之市價來估價,且前項估價後,尚須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471】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謝秋菁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