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9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39393號函規定,二房東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賃收入,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之租金,作為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二房東承租房屋之扣繳單位,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應以二房東為所得人開立扣(免)繳憑單。【#43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