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而於年度中死亡,其抵減之適用僅以當年度為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林先生問:受扶養人於年度中死亡而有投資抵減餘額尚未抵減完畢,可否繼續列報抵減?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者,於依該條例規定得抵減其綜合所得稅的年度中死亡,除死亡當年度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的配偶、或其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時,仍得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若有尚未抵減完之投資抵減餘額時,因該個人已死亡,其權利能力業已終止,不得由其他人繼續列報抵減。 【#41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薛素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