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列報子女在外就學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何小姐問: 96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否再申報子女在外就學之租金支出?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減除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不超過30萬元為限;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是何小姐96年度同時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子女在外就學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有利者申報列舉扣除 。【#39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