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利息所得,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益團體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單位基金存放於銀行所產生之利息所得,應如何申請免扣繳稅款證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持交存款之金融機構驗明後,其利息所得可免予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欲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所須檢附之文件如下列: 一、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組織章程暨主管機關核備公文書影本。 三、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影本。 四、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合作社等之存款簿(單)影本。【#48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