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費、版稅、樂譜、作曲、漫畫、編劇及演講鐘點費收入之免課稅金額係以申報戶內之個人為計算單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蔡小姐問: 本人及配偶96年度均有稿費及演講鐘點費收入,該如何計算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是依上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同時都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漫畫、編劇及演講鐘點費等收入時,得分別減除免納所得稅之金額,而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47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