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於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免扣繳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該管理委員會只有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其他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銀行於給付所儲存公共基金衍生之存款利息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開立所得人為管理委員會的扣繳憑單。是否可以申請免扣繳證明,免除該管理委員會每年還要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退還扣繳稅款的麻煩? 國稅局答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利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因之,凡符合上述條件之管理委員會,備妥下列資料: 1.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影本。 3.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影本。 4.現任董(監)事或委員名冊。 5.基金存放銀行、支庫、合作社之存款簿影本。 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金融機構即可憑稽徵機關所核發之免扣繳證明,於支付該管理委員會利息時免予扣繳,免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年還要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退還扣繳稅款的麻煩。 惟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除了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外,尚有其他營利收入的情況,則不符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要件。除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外,該管理委員會也應於每年申報期間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捐。【#47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