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不可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李小姐問:本人的兄嫂均任教於本市某國中,因不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由本人將兄嫂的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所以上述所得人的子女也不可以讓其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李小姐的兄嫂既是國中教師,李小姐自然不可以將其兄嫂之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46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