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保證金遭沒收,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入競選經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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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來電問:本人曾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因得票不足致繳納之保證金未獲發還,請問申報參選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作為當年度競選經費之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85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41665511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得票不足不發還之保證金,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現行法為第42條第1項)規定與競選有關之競選經費,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競選經費之列舉扣除額。上開函釋係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輕率參選,於得票不足時,不發還其保證金,似具有懲罰性質,俾參選人就「登記為候選人」乙事能審慎考量,以節省社會資源。 【﹪401】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陳秋芬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