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有違建之農地經法院拍賣後補辦執照及農地農用證明者仍應依法課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係徵土地於拍定當時顯不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作農業用之要件,縱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上述條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