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