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提醒您檢視您的稅單,別多繳冤枉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規定,民眾房屋如果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要在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稅率分別為「住家用1.2%、營業用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3種,營業用稅率比住家稅率多1.8%,非住家非營業用比住家用稅率多0.8%,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就有差別。
例如房屋原供作營業使用依營業用稅率3%課稅,後因故停止營業,若沒有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改按住家使用之較低稅率1.2%課徵,就會繼續用營業用稅率課稅;該局提醒您,審慎檢視您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使用時應及時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