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取房租出具收據應購貼印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東收取房租,開立收據應按房租金額千分之4購貼印花稅票。至於房屋出租他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不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該契約書可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房租如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支付且收據載明支票、本票或匯票名稱及號碼者,可免貼花。另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購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