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承租人如擅自停業他遷屋主應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1、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並申報房屋使用者,則按變更後用途,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說該屋若改供住家使用,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承租人經營之商號歇業或他遷,未經核准註銷或地址變更登記,但實際上已由屋主收回作住家使用者,屋主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可依查明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稅務局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惟承租人經營不善,往往擅自歇業他遷,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註銷或營業地址變更,此時屋主應立即依上開稅法規定,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