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的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設於他處者,該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果菜、肉販、魚市場的魚貨承銷人及魚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的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場、魚市場、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其住家房屋,且該房屋也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自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可檢視已繳納的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有以營業用(3%)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者,可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節省稅負。若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