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開上馬路罰金至少1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97年自用車全期暨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惟至目前為止經統計仍有2成多之車主尚未繳納,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籲請車主儘速繳納,否則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該車如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依法將處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
稅捐處表示:97年使用牌照稅開徵8萬多輛,查定稅額7億5佰萬餘元,截至目前為止尚有2成約16,000多輛車主尚未繳納。為維護租稅公平,於滯納期滿後,欠稅車輛若使用(含行駛及停放路邊)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除應補稅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應處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籲請納稅義務人依法儘速繳納,勿心存僥倖,得不償失。
以去年為例,花蓮縣車輛因逾期未繳稅,經全台各警察單位查獲行車違規或稅捐處查緝人員查獲而補徵之車輛數即有4,500輛,占去年欠稅車1萬多輛的45%,被查獲之比例相當高,稅捐處籲請未繳稅車主,請儘速繳納,依免受罰。
稅捐處提醒未稅車主,若您的繳款書遺失可向該處財產稅課、玉里分處及花蓮監理站查詢補單繳納。稅捐處總機8226121轉242至247、玉里分處電話:8882047或花蓮監理站8523166轉107,請車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