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及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值所得稅申報期間,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財產交易所得及重購自用住宅如何抵稅之相關計算規定,特說明如下:
一、 財產交易所得:可採下列兩種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 核實認定: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二)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96年度部頒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調增為29%計算,臺北縣因96年10月1日升格為直轄市,故以96年9月30日財產交易時點為基準,96年10月1日後出售房屋,準用直轄市之縣房屋評定現值的16%(市)及8﹪(鄉鎮)計算,96年9月30日前則按其他縣(市)部分:縣轄市10%;鄉鎮按8﹪計算。
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係指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指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籍資料,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有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由納稅義務人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書(即貼印花之公契或經法院公證之契約)申報抵減應納稅額,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如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者不在此限。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限額,以「含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與「不含前開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之差額為限。另申請扣抵或退還之年度,如為先售後購者,為重購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如為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該局籲請2年內有出售、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