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綜所稅個人捐贈土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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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如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憑證者,其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核實減除。至於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憑證,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標準,依據財政部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令核定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係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如該土地捐贈政府,並取得政府補償金,則該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應於購入及捐贈土地當時取具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1)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