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退運出口可申請退、抵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於繳納稅捐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應依不同身分向有關單位申請退還海關代徵之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免由進口地之海關辦理營業稅之退稅,可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向所屬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至其他營業人,應檢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非屬上開身分之證明或個人進口貨物所繳納之營業稅,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並提供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