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所有之健康檢查費用皆可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電視媒體報導,納稅義務人只要至醫療院所或相關檢驗機構辦理健康檢查所取具之收據即可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用項下扣除,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並非所有之健康檢查費用收據皆可拿來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私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而有關健康檢查費用可否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財政部在90年6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2964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嗣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如果納稅義務人係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之健康檢查,並非屬前述因接受該項健康檢查而導致需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兩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該類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