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5月16日起料理酒降稅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新聞報導料理酒調降菸酒稅乙事,備受業者及消費者各方關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次菸酒稅法修訂之條文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行政院已訂定自97年5月16日施行。
本次修法最引人關注之料理酒應徵稅額由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2元調降為每公升徵收9元,此外,有關酒精之定義,亦由原先所定超過80%提高至超過90%之未變性酒精,始能列為酒精類別課徵,且將其應徵稅額由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1元調高為每公升徵收15元。
另所謂「視為出廠」之情形,增列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亦屬視同出廠。此外,增列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撤銷、廢止許可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
該局特別籲請產製廠商注意,本次修訂之條文,與廠商權益密切相關,請確實詳讀修正後之條文規定,並於申報所屬97年5月份之菸酒稅時,將施行後始出廠之料理酒及酒精,自行採用修正後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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